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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摩托货不对板该咋赔?这起案例给出答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6:23:00    

近年来

二手交易日益火爆

让闲置的二手物品焕发生机

二手商品经济实惠、性价比高

吸引了众多买家


然而

买家在购买过程中

也要注意甄别

谨防卖家以次充好、货不对板

若买家的权益受到损害

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让我们来看一看小李的经历


基本案情

小李是一个摩托车发烧友,平时就喜欢研究各种摩托车。一天,他在刷直播间时,看中了张某展示、直播销售的二手摩托车。那些摩托车外观酷炫,性能看起来也十分不错,一下子就吸引了小李的目光。他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当即添加了张某的微信私聊。


下单前,小李十分谨慎,和张某通过微信、电话进行了多番沟通。他反复询问摩托车的状况,张某信誓旦旦地承诺:“发动机为原厂”“油箱没有坏”“绝对好,你放心”。听到这些保证,小李心里的石头落了地,最终商定,分别以 1750元和2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1989 年、1984年本田摩托车各一辆。


小李满心欢喜地等待着摩托车的到来。终于,经物流收货后,他迫不及待地前去查看。可这一看,小李的心瞬间凉了半截。那辆1989年的本田摩托车出现了严重瑕疵,而1984年的本田摩托车发动机明显非原装,和张某先前的表述完全不符。


小李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他立刻通过微信向张某反映问题。然而,张某对此并未予以处理,对小李的消息要么不回,要么敷衍几句。小李多次尝试沟通,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没有选择沉默。他深知,遇到这种情况不能退缩,必须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自行协商无果后,他毅然决然地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张某赔付摩托车三倍价款13650元。


法官审判


经宾阳法院审理认定,小李向张某购买一辆1989年和一辆1984年二轮摩托车,小李按约定支付定金和购车尾款后,张某以邮寄方式向小李交付交易车辆,双方之间达成买卖交易,付款、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本案中,双方交易标的为符合报废条件的二轮摩托车,对车辆的配件细节以及有无瑕疵没有具体约定,卖方亦未对缺漏配件予以说明,仅重点强调为原厂配件,属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不明。小李收货后提出异议,张某未予以处理,张某应对1989年摩托车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对1984年摩托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原本应退货后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张某未到庭、又无法联系,退货增加的运费可能又扩大小李的损失,并存在无人收货增加标的物处置的损失,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酌情按该车辆的交易价的一半抵扣车辆买卖价款,违约金按交易价的30%来确定小李的损失。


对于小李诉求的三倍赔偿,本案中,因双方交易的标的为报废车辆,交易行为存在对赌风险且从车辆使用的年限来看,必然存在瑕疵,双方又约定不明,小李现以消费欺诈为由主张张某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小李2290元;同时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需谨慎,尤其是在网上进行二手物品交易。买家要尽量通过正规网购平台进行交易,严格遵守平台交易流程。若买家直接与卖家私下交易,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维权时,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退一赔三”的条款。因此,买方购买时要擦亮双眼,预判风险,对标的物的细节以及有无瑕疵作出具体约定,同时协商好违约责任后再付款,保持理性、谨慎,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才能在二手交易中享受“性价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