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哪怕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投标文件中的日期,如年份写错,会导致废标。
投标函中的报价与详细报价表中的总计金额不一致。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差,条款不明确或矛盾,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且规定严格,可能导致一些本应按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被判为废标。
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因路远、堵车等客观原因超过截止时间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
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的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等。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
投标人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不足。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
建议在准备投标文件时,仔细检查项目名称、日期、报价等关键信息,确保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留意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以避免因细节问题导致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