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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03 22:34:0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则案例信息。丽丽(化名)以带货主播的身份入职某公司当主播,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信息推广、产品推广、产品销售等,服务费12000元/月。此外,双方还具体对每月、每日直播时长以及提成等条款做了约定,丽丽若未完成工作量,某公司有权相应扣除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