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店经营者疑惑地说问道:“法官,我这店的门头用的是格力商标,店内卖的也是格力空调,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一种情况令人费解:明明销售的是正品,却仍被商标权人起诉侵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请看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基 本 案 情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格力”等系列商标,这些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空调机、空气干燥装置、室外广告等。某电器店经营范围系家用电器销售、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等,其在店铺招牌突出使用“格力空调”字样。格力公司认为该电器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店销售的空调与格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一种类,其在店铺招牌突出使用与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店内所售商品并非只有格力空调。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限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电器店与格力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发混淆,该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该电器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常见的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外,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店铺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店铺招牌,即使销售正品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在此提醒广大商户,在设计、使用店铺招牌及进行店内装潢时,应充分注意他人商标权利,避免因疏忽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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