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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发布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11:02:00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强化平台与商家的责任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南明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案

2025年1月10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明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材混放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该商家复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材混放问题并未改正。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清镇市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10月30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其猪肉未见检验检疫票证以及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依法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猪肉的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及供货商的主体资质,但现场未见其他相关食品的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的主体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岩区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12月18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检查中发现,云岩区某餐饮店无法提供食材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进行改正。

2024年12月31日,依法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食材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当事人称未查验食材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云岩区某小吃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差及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案

2025年3月13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检查中发现,云岩区某小吃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差,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当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乌当区某餐饮店经营的自制白馒头,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当区某餐饮店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后厨卫生脏乱差、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5年3月14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堂食外卖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后厨卫生脏乱差、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食品未张贴标签标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八)项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文卓異 责编/谢茜 审核/邝亚航 终审/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