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传销行为,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传销活动通常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但实际上并不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金字塔式的结构。
传销活动的计酬或返利依据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
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如下:
一般情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型传销活动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传销活动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或者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可能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