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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事行为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53:43    

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特殊商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特殊商事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商事买卖: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商事买卖以民事买卖为基础和出发点,但与民事买卖并不完全相同,二者在买卖的概念、性质、对象以及原则等方面有所区别。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买卖的专门规定,但没有区别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没有对商事买卖作出有别于一般民事买卖的特殊规定。

商事运输:

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合同行为。运输包括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我国《合同法》第17章规定了“运输合同”,对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在立法上并不一样。货运是典型的商事行为,是商法调整的对象,而旅客运输由于涉及到人身问题,因此在许多国家,它不仅仅由商法调整,更多由其他法律调整。

商事仓储:

是指存货人将其货物交给仓储人储存,仓储人收取仓储费,并在存货人需要时,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的一种商事行为。

商事居间: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事行为。

商事行纪: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事行为。

商事期货:

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交割某种特定标的物的合约。

商事信托:

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商事票据: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事保险: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事行为。

海商:

是指在海上从事贸易、运输、保险等商事活动。

这些特殊商事行为在立法上通常有特别的规定,以适应商事交易的特殊需求和复杂性。我国对商事票据、商事信托、商事保险和海商等特殊商事行为已有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