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 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债务加入的详细解析: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以下简称“新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人(以下简称“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新增债务人:在债务加入后,原债务并未消灭,而是新增了一个债务人,即新债务人。
连带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主张债权。
基于约定产生:债务加入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债务加入的前提,没有有效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债务加入的问题。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这是债务加入的核心要素,第三人需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转移:原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
债务加入: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原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免除其债务。
总结:
债务加入是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加入债务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并且原债务人仍需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