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应当 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来说:
若分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需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算作同一个纳税主体,即“汇总纳税”。如果总分公司在同一个省,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跨省,需要统一计算之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头缴纳,需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般根据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纳情况,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所在地申报纳税。
建议:
分公司应确保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以符合相关税法规定。
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则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