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需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设备。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
仓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特定要求。
这些特征使得仓储合同在成立、履行和权利义务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有所区别,并确保了仓储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