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的正常范围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类型、地基土的性质以及施工阶段。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在施工期间,观测频率较大,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
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此,沉降周期是变化的。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沉降最大允许值应控制在20mm以内;轻微的房屋整体均匀沉降属正常现象,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趋于稳定即可。对于高层建筑,房屋沉降应控制在5~7毫米之间。
沉降观测的精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在一般性的高层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
综上所述,沉降观测的正常范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频率较高,竣工后观测频率较低,且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最大允许沉降值通常控制在20mm以内,高层建筑应控制在5~7毫米之间。具体的观测精度要求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设计单位要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