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物品。这类物品通常包括:
某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流转时受到主体、品种、数量、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包括金银条、块、粉、铸币、制品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个人可以拥有但不得计价使用、流通,也不得私相买卖和借贷。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挖掘或据为己有。
个人所有的文物如需出售,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黑市交易和走私出口。
城乡土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使用权、 烟草专卖品、 探矿权、采矿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
限制流通物通常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民族文化遗产等目的而设置的。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不同,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上完全不允许流通的物品,如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军事装备、武器弹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