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导致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刑罚为:
当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时,可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时,可判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该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
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1. 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人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