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自首时,建议携带以下物品:
用于证明个人身份,是自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可以准备一些换洗的衣服,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
此外,虽然有些资料提到可以带家属送来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但这并不是必须的,最终是否允许需要看看守所的具体规定。现金方面,看守所可以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总的来说,自首时主要需要携带的是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物品以及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物品是否携带,可以根据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