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这种分居是双方主观上的选择,即双方自愿分开生活。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分居时间必须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计算,且不能累计。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分居期间,夫妻之间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性生活。
有时夫妻分居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例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这种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即使分居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离婚条件。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
除了上述条件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能导致分居,进而提出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不等同于离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且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最终准予离婚。此外,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应保持一定的沟通与联系,避免误解和矛盾的进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