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受自然条件或地域条件约束、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较大或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等情况。
框架协议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条件进行多次采购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长期合作且采购需求较为稳定的项目。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研发、创新或采购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推动技术创新或产业升级的项目。
这些采购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