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情况,依法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且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慎重考虑,确保合法合规,并尽可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