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主要属于 书证的范畴,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照片作为书面材料的一种,能够记录和展示案件的相关信息,因此被归类为书证。书证通常包括各种书面材料,如合同、信件、日记、报告等,它们能够以文字或符号的形式证明案件的事实。在某些情况下,照片也可能被
抢劫的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作案器具: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例如刀、棒等危险武器。被抢财物:包括纸币、珠宝首饰、电子设备等贵重物品。现场遗留物品:罪犯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衣物、鞋底痕迹、身体毛发等。监控录像:如果现场设有监控摄像设备,未被损坏或销毁的录像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线索。这些物证在抢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