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诉讼文书送达国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由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再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最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形式宣告诉讼文书的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或相关机构送达。
如传真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可以选择中国邮政EMS、FedEx联邦、UPS、DHL等国际快递公司将诉讼文书寄往国外。
通过集运公司,将多个包裹集中到一起,合并包装后一起寄往国外,这种方式更省钱、更高效。
建议
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如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等。
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前,了解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考虑成本和时间:不同的送达方式成本和时间不同,选择时要综合考虑。
保留相关证据: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送达,都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送达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