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证据。如果法院没有限定举证时间,那么原告应在开庭时准备证据。如果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应提前联系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此外,如果原告在收到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申请再次开庭进行质证或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