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共经历了五次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以下是具体的修改内容:
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
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宪法序言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五年。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序言加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将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1条第2款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序言第7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序言第7段: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