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必须与备案主体名称一致。
推荐使用公司全称或简称。
可以允许多个网站的名称相同。
必须填写真实开办的网站名称,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国、中华、省市县地区名、人名、英文、特殊符号。
不能以域名、姓名命名,不能包含公司、组织等类型的字眼。
名称要能体现网站的内容。
不能包含“中国”、“中华”、“国家”、“人名”、“地名”等字样。
不能是纯数字、纯英文,不能包含除“( ) -”外的特殊符号和敏感词汇(如反腐、赌博等)。
网站名称应三个字以上(含三个字,一个字母或数字为一个字),特殊符号“( ) -”不算作一个字。
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相对应,无相关审批的网站不能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
单位网站名称需由三个及以上汉字组成,禁止使用纯数字、英文或域名作为名称,且不含特殊符号。
个人网站名称同样需三个及以上汉字,不使用纯数字、英文或含特殊符号。
名称应与网站实际内容相符,避免敏感词汇。
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网站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记忆,能准确反映网站内容或服务特色。
如果网站名称或网站内容涉及行业或企业内容,不能选择为个人性质备案,需选择为单位性质备案,并需上传单位证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网站名称的合规性,便于管理和识别,同时避免误导公众。建议在注册或备案网站名称时,仔细遵循上述规定,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