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之一。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