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减刑考验期主要依据其刑期长短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减刑起始时间为执行一年以上。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减刑起始时间为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起始时间为执行二年以上。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累犯在服刑期间有足够的改造时间,并通过减刑激励其继续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