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借款的归还时间,有以下几点规定:
根据财税158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股东在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指的是公历年度,即12月31日。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借款多久必须归还,但通常情况下,股东借款应当在年末前归还。这种约定可能源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或双方的口头协议。
股东借款的期限通常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果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有权将其视为红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应特别注意借款的归还时间,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股东借款的归还时间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股东应特别关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借款归还情况,以避免因未归还借款而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