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种类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动产等。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
包括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
包括股票、债券、票据等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包括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包括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他物权等。
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包括货币资金等物资的货币表现。
如生产设备、商誉、商标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如遗嘱为受益人创造的自然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且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同时,信托财产也必须是确定的、可流通的财产。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的《信托业法》和韩国的《信托业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
建议在设立信托前,与专业的信托公司充分沟通,确保所选财产符合信托法的要求,并且能够顺利进行信托设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