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机构主要包括:
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等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这些监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向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