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推翻选举结果的条件:
如果选举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则选举无效。
候选人的产生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条件,则选举无效。
如果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没有达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的一半,则选举无效。
如果选举采取的是等额选举而非差额选举,则选举无效。
如果选举过程中没有公开唱票和计票过程,则选举无效。
如果选举结果没有当场公布,则选举无效。
任何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中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的情况,都可能导致选举结果无效。
此外,如果选举过程中存在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那么当选也是无效的。
村民如发现上述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