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若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则不构成失火罪。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