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属于证据。具体证据种类如下:
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包括:枪支、刀具、毛发、尸体、笔迹、汗渍、指纹、脚印等。
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物品。
通常表现为文书面文件,如书信、文件、支票等,还包括写了文字、符号、图形的衣物、墙面、纸张等。
当事人以外的,在刑事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亲身了解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可以表现为证言笔录,也可以是证人的亲笔证词或当庭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所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公安、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的记录。
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