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来说: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通常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机构,直接参与和管理辖区内的拆迁工作。
总结: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基层政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