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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废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17:41    

废标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涉及形式的废标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其他特定情形的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这些情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或采取其他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