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对总”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总对总”通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合作双方就合作事宜签署的合作协议。例如,A公司的总公司与B公司的总公司就进出口业务合作签署的合作协议可以称为“总对总”协议,但A公司的分公司与B公司总部或A公司的分公司与B公司的分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则不能称为“总对总”协议。
“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指法院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全国多家金融机构实现专线连接,通过实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自动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
“总对总”还可以指公安部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4000余家银行所做出的管控行为。这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名词。
银行总对总业务是指总行对总公司办理的代发代缴业务,例如运营商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签约自动充值话费,运营商直接从银行扣除金额来充值,然后银行再与用户结算。
总对总点对点是一种网络通信方式,也称为P2P通信,指的是两个终端设备之间直接进行通信,而不需要经过中间的服务器或路由器。
综上所述,“总对总”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可以是指两个独立法人资格实体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可以是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执行查控系统,还可以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管控行为,或者是银行之间的代发代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