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应当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包括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等。
此外,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这些承包活动也需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在承包土地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承包土地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并且相关的纠纷解决也可以通过该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