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盗窃罪: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5.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
6.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7.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8.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9.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10.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11. 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
12. 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
13.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14. 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15.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16.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17. 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
以上行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