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收入是指 企业取得的对方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按照规定支付的罚款。这包括因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而向其收取的赔款,因购买单位不履行合同、协议支付货款而向其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此外,罚款收入也可以指企业因对方违反法律、规章或合同条款而获得的处罚款项。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取得的罚款收入一般先用于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应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罚款收入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用于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方进行惩罚,并不是企业通过主观努力获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应将罚款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上交财政,不宜留作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