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此外,特殊的不征税收入还包括: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定收入:包括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
这些收入由于不直接属于企业的营利性活动,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建议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合规地利用不征税收入,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