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撤诉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打假人通常会选择与被告进行和解,被告支付低于十倍赔偿款的“和解费”来避免诉讼和降低损失。这种做法在多个案例中都有出现,例如吴训刚因打假被警方带走,最终通过支付和解费获得撤诉。
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能会选择撤诉。这种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恢复审理,也会因事实、证据情况变化申请撤诉。
如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也会选择撤诉。例如,如果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会依法撤诉。
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变化可能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时检察院也会选择撤诉。例如,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了某些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检察院会根据这些变化申请撤诉。
除了上述原因外,如果存在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其他特殊情况,检察院也会选择撤诉。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可能会选择私下和解,原告因此撤诉。例如,原告邵柏春与被告农妇的案件最终以私下和解结案,原告透露和解内容并未公布,但猜测是被告支付了费用。
综上所述,打假人撤诉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常都与和解、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法律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有关。通过和解,双方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降低损失,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