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称是指在 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它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由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例如“DVD”、“VCD”等。
在相关公众中普遍认可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例如“单车”、“金骏眉”等。
商标通用名称的特点:
规范性:通用名称应当能够反映不同类商品之间的本质区别,指向明确。
广泛性:通用名称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
识别性:通用名称本身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避免使用通用名称,以免因缺乏显著性而被视为无效商标。同时,已经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名称,如果因消费者热捧或同行侵权使用而失去识别产品或服务单一来源的能力,也可能转变为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