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失业人员需取得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如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还需接受就业服务,证明自己确实“暂时找不到工作”。
失业人员应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建议:
失业人员应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申领失业保险金。
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咨询当地社保局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