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管辖豁免意味着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一国法院享有不受管辖的权利,因此一国法院不得对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外国国家的同意或存在国际法允许的例外。
国家豁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绝对豁免:
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
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
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以相互承认为前提。
国家豁免权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理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34年,当时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在一部教规中提出了“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