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申请离休。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如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也可以申请离休。
因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亦可申请离休。
军队干部中,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且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
对于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以及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某些高级职务的干部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论职务和年龄,均可申请离休。
对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18级以上干部,以及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也可以申请离休。
综上所述,离休的条件综合考虑了年龄、工龄、职务、身份以及特殊情况等多个因素。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离休,并享受相应的待遇。